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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莫言作品版權歸屬談如何簽合同

http://marylandtruckinsurance.com 2013年03月29日15:48 來源:權保辦 盛敏

  莫言獲諾貝爾文學獎引發(fā)了莫言作品出版熱潮,國內多家出版社紛紛開機加印,其作品的各種版本扎堆出版,電子圖書爭相上線。其中誰是正版,誰是盜版,讓讀者分不清。1022,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北京新聞出版局聯合北京精典博維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典博維)以及作家出版社等,在北京舉辦了莫言版權公告發(fā)布會,以理清莫言相關版權問題。

莫言作品版權歸誰 出版合同說了算

從莫言版權公告發(fā)布會來看,目前擁有莫言作品在中國大陸版權的有三家,分別是上海文藝出版社、精典博維和作家出版社。上海文藝出版社推出的“莫言作品系列”共16部作品,囊括了莫言迄今創(chuàng)作的11部長篇小說和5部中短篇小說選集。作家出版社與精典博維聯合推出的新版《莫言文集》則包括莫言的11部長篇,兩部中篇,3部短篇以及散文、文論和劇作共20本。上海文藝的“莫言作品系列”與作家出版社的新版《莫言文集》重合的作品有16部,是否存在重復授權問題?

據上海文藝出版社副總編輯曹元勇介紹,上海文藝與莫言合作多年,2011年他們與莫言續(xù)簽了合同,有效期5年。合約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此次出版的莫言作品系列;二是目前還未面市的莫言獲獎長篇小說系列。續(xù)簽的這份合同是非專有出版合同。精典博維總經理陳黎明則稱,今年5月該公司與莫言正式簽約,得到了莫言目前所有作品以及正在創(chuàng)作的最新小說的版權,以及莫言作品的電子版權、海外推薦權等,并得到了維護莫言版權的授權,F在他們與作家出版社聯合推出的《莫言文集》中與上海文藝重合的16部作品,是莫言認真修改過的修訂版。

筆者認為,莫言與上海文藝簽訂的是非專有出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又與精典博維簽訂合同,這種重復授權并不違法,也不違反各自合同的約定,因此不存在版權糾紛問題。二者重合的授權之間存在微小區(qū)別,上海文藝拿到的是莫言16部作品以“系列”的形式出版,精典博維拿到的以“全集”或“文集”方式出版。

什么是圖書專有出版權

一般情況下,作家與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時,將作品的專有使用權許可給出版社,即作品由該出版社獨家出版。出版社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權利稱之為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再出版該作品。如果作者簽訂了專有出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又將作品授權給第三方出版,第三方對原出版社構成了侵權,而作家本人則構成違約。

特殊情況下,一些作家將作品的非專有使用權許可給出版社,同一部作品版權既賣給了甲出版社,也簽給了乙出版社,今后可能還會給更多的出版社。這種情況通常發(fā)生在知名作家身上,比如莫言。這種將作品的非專有使用權授予多個出版社的方式并不違法,也不違規(guī),只要在合同中約定清楚即可。但作家在許可非專有使用權的時候,需要考慮到今后同一作品不同版本在市場中形成的競爭關系,會不會形成“撞車”影響圖書銷量進而影響作品收入。因此,筆者還是建議作家不要將作品同時簽給太多的出版社。

謹慎簽訂出版合同  避免日后版權糾紛

理清了莫言作品版權歸屬問題,筆者發(fā)現,要想避免版權糾紛,讓作品得到廣泛傳播、充分發(fā)揮作品價值,一份妥善規(guī)范的合同是關鍵。這些年我們談盜版、談版權保護,談的多是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使用者違規(guī)違約操作、社會公眾版權保護意識不強,往往忽視了一點,即權利人自身的版權保護能力的欠缺。如果權利人提高版權自我保護能力,對自己的各項權利有清晰的認識,在簽訂合同時注意到一些日后可能產生分歧或糾紛的問題,很多侵權及糾紛是可以避免的。下面,筆者歸納一下簽訂出版合同時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使用權限:作家給出版社的權利種類要明確,在簽訂紙質圖書出版合同時,要明確所授予的權利僅為紙質圖書出版權,不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以電子圖書、數字光盤、網絡傳播等形式使用作品)、影視改編權、錄音錄像權、播放權等其他權利,F在很多出版社在簽約一個作家時,不只簽一個紙質出版權,還包括數字出版權、影視改編權。作家在簽約時一定要看清合同,不要在一份合同中將好幾種權利一攬子簽出去,最好能一種權利單簽一份合同,一部作品單簽一份合同,不要把過去的、現在的及將來的所有作品一攬子簽出去。

2、合同中應明確是否授予作品的專有使用權。通常出版社希望自己獨家出版作家的作品,因而與作家簽訂專有出版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有效期內作家不能再將該作品授權給第三方出版。如果作家需要簽訂非專有出版合同,必須在合同中明確,通過授權的微小區(qū)別來變通,比如將同一部作品的簡裝本、精裝本的權利授予不同的出版社,或者將多部作品以文集、選集、合集或系列等不同出版形式授予不同的出版社。如果作家簽訂的是數字出版合同,則建議簽訂非專有使用權合同。

3、使用期限:建議圖書出版合同的專有使用年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合同到期后作家可根據合作情況選擇續(xù)簽或更換出版社。

4、使用地域范圍:應注意作品使用地域范圍是僅限大陸地區(qū),還是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或是全球范圍內,并注明使用繁體還是簡體文字出版。

5、出版作品的選集、文集、合集,需在合同中特別約定,如無約定的話,應在合同中明確“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選集、文集或者許可第三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選集、文集的,須另行取得甲方書面授權”。

6、慎重選擇出版單位,盡量不與個人或書商簽訂出版合同。如果要選擇中介進行代理出書的話,盡量選擇規(guī)模大、有資質、信譽好的文化公司。簽訂圖書出版代理合同最好明確約定具體的出版社名稱,如果簽訂合同時未能確定出版社,也一定要在合同中約定出版單位必須為國家正規(guī)出版社,具備ISBN標準書號,同時約定乙方如使用假書號出版要承擔的賠償責任。

7、違約責任條款不能少:無論是圖書出版合同還是圖書代理出版合同,都應在合同中約定,出版單位不能按時出版作品或取消出版作品以及不能按時支付稿酬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最后,希望以莫言獲獎為契機,呼吁我們的作家加強版權自我保護意識、提高版權自我保護能力,將自身擁有的權利及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梳理清楚,使作品得到規(guī)范使用、廣泛傳播并發(fā)揮其應有的價值。(文/盛敏  原載于《作家通訊》201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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